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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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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詳如內容。

有關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詳如內容。

1.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或交易。」所稱「一定金額以下」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於107年12月10日公告並自同年月13日生效,指每筆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同一年度同一補助或交易廠商合計不逾10萬元。
2.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爰機關辦理15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以逕洽廠商方式辦理時,若交易對象具有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者,恐有牴觸本法第14條規範之虞。
3.鑑於上開規定及強化小額採購作業預警機制,本府爰訂定旨揭「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並請所屬各機關學校如以非公開方式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小額採購案件,於交易成立前提供交易對象「防範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告知書」或口頭告知前開內容,使其瞭解自身權益資訊,避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及「防範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告知書」各1份(如附件),提供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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