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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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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新北市國中、小教師之學生輔導紀錄填寫相關規定,請查照辦理

重申有關新北市國中、小教師之學生輔導紀錄填寫相關規定,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學生輔導法」及「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關於教師之學生輔導相關規定如下,各校及教師應就學生輔導情況紀錄並妥為保存,核先敘明。
「教師法」第32條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1項略以: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第18條第1項: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略以:「本法第9條第2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8點略以: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三、次依教育部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第2版)第6章第1節表6-3、第2節學生綜合資料B卡;及國民小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第2版)第6章第1節學生輔導資料B卡,皆敘及各校可選擇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由導師填寫每學期至少紀錄1筆輔導資料,並於期末統一收回、盤點並檢核。爰各校應依前開規定,落實學生輔導資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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